税务局明确了!银行手续费凭发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局就银行手续费、利息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上面的答复可以简单的总结为一句话:

银行应当开;单位应当要。

其实很好理解,银行也是企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也是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当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作为服务的购买方,企业也必须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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