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企业拿钱,切记不要顾头不顾尾,里面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案例一

王总自己投资100万元成立科技公司,现在王总想从公司拿钱,以撤资名义,取得现金500万元,打入王总个人卡。

请问:

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

王总应纳个人所得税=(500-100)万元*20%=80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二

王总自己投资100万元成立科技公司,现在王总想从公司拿钱,以借款名义,借款现金500万元,打入王总个人卡,目前常年挂账。

请问:

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

王总应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100万元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三

王总自己投资100万元成立科技公司,王总也是企业职工身份,现在王总想从公司拿钱,以补贴补助的名义,拿走现金500万元,打入王总个人卡。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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