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 “未开票收入”申报就这么填



成都税务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中对一般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做了以下温馨提示,解除了纳税人的困惑。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 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如证明不充分或无法提供,当月将不能进行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申报;证据充分但因时间跨度较大或金额较大导致申报异常处理岗无法当场完成审核的, 申报异常处理岗在“异常比对转办单”上签字转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岗进行核实,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岗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在转办单上签字确认后纳税人可以进行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以上是引用成都税务局的具体规定,十分明确的告知了纳税人如何进行未开具发票收入的申报,解除了纳税人自税总发〔2017〕 124 号发布来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了解的未开票收入申报方法的疑惑。

其实,这种处理办法一直就是成都税务的处理办法,在税总发〔2017〕 124 号发布前就是这样处理的,这里只是再次明确,至于其他地方如何处理,头条君觉得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成都税务局的做法!

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增值税?具体实操大家可以看看下面这3个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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