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确定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 9月1日起施行

重庆确定资源税

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 9月1日起施行



近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确定了重庆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严格遵循《资源税法》的立法宗旨,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指导思想,坚持税收法定、税负公平、征管便利、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在总体税负平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当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该《决定》主要有以下的特点:一是税目全覆盖。根据《资源税法》,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授权地方人大确定,重庆市对涉及的48个税目明确原矿和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是以从价计征为主。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功能作用,建立资源税与资源价格相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48个税目中,仅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三是优惠政策力度大。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同时,新增加对开采伴生矿和尾矿的税收减免,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资源综合利用的成本,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对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此外,为落实好《资源税法》,《决定》还对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附件: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附件: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00号
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市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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