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支付劳务报酬,务必规避这6个税务误区
误区一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误区二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局大厅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误区三

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参考2: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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